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2號原告 蔡家慶 被告 詹勝仁
進發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坤欽 上列被告詹勝仁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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