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464號債權人 林張玉梅 債務人 劉慶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一般債務如約定有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清償期翌日起算。本件當事人間就租金部分約定分期給付,債權人請求未給付租金之遲延利息,未分別自各期給付期限後起算,而逕自將第二期租金之遲延利息於第一期開始起算,故債權人有關利息之請求,逾上述㈠㈡部分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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