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59號聲請人 洪金環 相對人 黃碧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26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5月30日│83年5月30日│CH010077││├──┼───────────┼─────────┼───────────┼───────────┼────────┼──┤│002│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6月30日│83年6月30日│CH010078││├──┼───────────┼─────────┼───────────┼───────────┼────────┼──┤│003│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7月30日│83年7月30日│CH010079││├──┼───────────┼─────────┼───────────┼───────────┼────────┼──┤│004│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8月30日│83年8月30日│CH010080││├──┼───────────┼─────────┼───────────┼───────────┼────────┼──┤│005│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9月30日│83年9月30日│CH010081││├──┼───────────┼─────────┼───────────┼───────────┼────────┼──┤│006│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10月30日│83年10月30日│CH010082││├──┼───────────┼─────────┼───────────┼───────────┼────────┼──┤│007│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11月30日│83年11月30日│CH010083││├──┼───────────┼─────────┼───────────┼───────────┼────────┼──┤│008│82年11月12日│5,000元│83年12月30日│83年12月30日│CH010084││├──┼───────────┼─────────┼───────────┼───────────┼────────┼──┤│009│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1月30日│84年1月30日│CH010085││├──┼───────────┼─────────┼───────────┼───────────┼────────┼──┤│010│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2月28日│84年2月28日│CH010086││├──┼───────────┼─────────┼───────────┼───────────┼────────┼──┤│011│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3月30日│84年3月30日│CH010087││├──┼───────────┼─────────┼───────────┼───────────┼────────┼──┤│012│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4月30日│84年4月30日│CH010088││├──┼───────────┼─────────┼───────────┼───────────┼────────┼──┤│013│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5月30日│84年5月30日│CH010089││├──┼───────────┼─────────┼───────────┼───────────┼────────┼──┤│014│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6月30日│84年6月30日│CH010090││├──┼───────────┼─────────┼───────────┼───────────┼────────┼──┤│015│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7月30日│84年7月30日│CH010091││├──┼───────────┼─────────┼───────────┼───────────┼────────┼──┤│016│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8月30日│84年8月30日│CH010092││├──┼───────────┼─────────┼───────────┼───────────┼────────┼──┤│017│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9月30日│84年9月30日│CH010093││├──┼───────────┼─────────┼───────────┼───────────┼────────┼──┤│018│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10月30日│84年10月30日│CH010094││├──┼───────────┼─────────┼───────────┼───────────┼────────┼──┤│019│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11月30日│84年11月30日│CH010095││├──┼───────────┼─────────┼───────────┼───────────┼────────┼──┤│020│82年11月12日│5,000元│84年12月30日│84年12月30日│CH010096││├──┼───────────┼─────────┼───────────┼───────────┼────────┼──┤│021│82年11月12日│5,000元│85年1月30日│85年1月30日│CH010098││├──┼───────────┼─────────┼───────────┼───────────┼────────┼──┤│022│82年11月12日│7,000元│85年2月28日│85年2月28日│CH010100││└──┴───────────┴─────────┴───────────┴───────────┴────────┴──┘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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