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第二審判決確定判決(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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