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常新鞋業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上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三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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