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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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洪勝堃 右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刑案部分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九九號判決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曾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具狀陳明:「如刑案經諭知被告無罪、免訴、不受理或裁定駁回時,能將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移送鈞院民事庭審理」等語,此有該聲請狀一件在卷可參。故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並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