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三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確定。茲該受刑人甲○○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九十一年毒聲字第五一二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且情節重大,為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保護管束案卷,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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