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李加謀 原告 李詹惠珍 被告 黃銘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8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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