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相對人 邵賜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賜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邵賜祿、連帶保證人 吳萬居 、債務人 邵道 、 邵長興 、義務人 蔡玉蘭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陳明 欲聲請與拍賣之抵押物範圍。(經核本件抵押權尚有共同抵押人蔡玉蘭、邵道)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