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43號
原   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被   告 鴻禧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經為破產宣告,已無營業,且經破產管理人陳
報新址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號11樓,有原告起
訴狀、兩造往來存證信函及法院函文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最新所在地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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