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43號
原 告 呂文彬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侯傑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則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張查某 之遺產管
理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嗣於
民國102年11月13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054,66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0元外,尚應補
繳7,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