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 瑞峰 文教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瑞德
張年瑩 張瑞谷
林憲昌 鍾永昌 黃添財 錢士謙 上訴人即被告張瑞谷
胡美玲 張欽豐 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有如附表所示債權,並訴請上訴人塗銷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1之2號、1之3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屋)以信託為由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系爭房屋價額如附表課稅現值欄所示,揆諸前引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建物課稅現值及債權金額間金額較低者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85,308元,應繳裁判費為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劉甄庭附表:
┌───┬──────┬──────┬──────┐│被告│建物課稅現值│債務金額│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持有│││││比例計算)│││├───┼──────┼──────┼──────┤│張瑞谷│827,050元│1,825,005元│827,050元│├───┼──────┼──────┼──────┤│胡美玲│1,654,100元│1,650,422元│1,650,422元│├───┼──────┼──────┼──────┤│張欽豐│1,429,100元│807,836元│807,836元│├───┴──────┴──────┼──────┤│合計│3,285,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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