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聲請人 曾啟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邱水元 │第一商業銀│1,000,000元│104年6月20日│EB0000000│3個月││││行 光隆 分行│││││├──┼─────┼────────┼───────┼──────┼─────┼──────┤│002│ 陳奕金 │華南商業銀│1,000,000元│104年6月20日│KD0000000│3個月││││行圓山分行│││││├──┼─────┼────────┼───────┼──────┼─────┼──────┤│003│ 曾炳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770,000元│104年6月20日│UC0000000│3個月││││大安簡易型分行│││││├──┼─────┼────────┼───────┼──────┼─────┼──────┤│004│ 賴文正 │合作金庫商業│770,000元│104年6月20日│LH0000000│3個月││││銀行松山分行│││││├──┼─────┼────────┼───────┼──────┼─────┼──────┤│005│ 利澤永 營造│玉山商業銀│770,000元│104年6月20日│AK0000000│3個月│││有限公司│行敦南分行│││││├──┼─────┼────────┼───────┼──────┼─────┼──────┤│006│邱水元│第一商業銀│1,000,000元│104年7月20日│EB0000000│4個月││││行光隆分行│││││├──┼─────┼────────┼───────┼──────┼─────┼──────┤│007│陳奕金│華南商業銀│1,000,000元│104年7月20日│KD0000000│4個月││││行圓山分行│││││├──┼─────┼────────┼───────┼──────┼─────┼──────┤│008│曾炳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780,000元│104年7月20日│UC0000000│4個月││││大安簡易型分行│││││├──┼─────┼────────┼───────┼──────┼─────┼──────┤│009│賴文正│合作金庫商業│780,000元│104年7月20日│LH0000000│4個月││││銀行松山分行│││││├──┼─────┼────────┼───────┼──────┼─────┼──────┤│010│利澤永營造│玉山商業銀│780,000元│104年7月20日│AK0000000│4個月│││有限公司│行敦南分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