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一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志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經核請求原因事實,即有關借款部分,聲請人所提之借據均未載到期日或約定借款期限,尚難確認借款已屆清償期,故請提出借款部分已屆清償期情事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款期限之借據、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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