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5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美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美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胡美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即將偶然拾獲之他人行動電話據為己有,並將其本身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插入該手機內使用,且該行動電話未曾歸還被害人,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侵占財物之價值、用途、對被害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程度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