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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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綺湄 代理人 湯偉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其憲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沈志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參照本院101年度消債清第3號卷宗第50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甲字第43746號民事執行處函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所示,其名下財產有宏利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另有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366股經前開法院扣押,而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就債務人所有之股票變賣價金及保單價值解約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經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共解繳保險契約解約所得116,104元,上開法院逕送股票變賣所得5,898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22,002元。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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