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周漢榮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⒉財產歸屬清單所載土地之登記謄本。名下不動產之估價報告。
⒊汽車(車號000-00)行照影本。
⒋自99年8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自99年8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⒎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⒏製作明細表,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30日內,每日計程車營業時間、每日收入、每月平均成本、每月平均淨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說明自99年8月起至依本裁定補正文件及資料到院之日為止,
自駿逸企業有限公司領取之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⒒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⒓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
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
100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表格,並載明聲請前兩年內(
即自99年8月起至101年7月止)之收入及支出情形,每月支出部分請逐項載明(包括膳食費、勞健保費、醫療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等項),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
⒕提出債務人清冊。
⒖說明毀諾之時間為何。
⒗提出駿逸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5年內之401表格或
營業登記准許函及5年內之403表格,若未申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5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