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5號

原告 鄭璿敏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鄭璿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玫 間請求解約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9,760元(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上開每筆土地權利範圍各合計為120分之7),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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