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1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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