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21號
代表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