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送監,現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8年9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091號函暨所附台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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