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著有規定,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35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35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判決,惟相對人不服於95年4月26日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是以系爭事件並未確定,不具執行力,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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