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丙○○○
乙○○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 律師被告 邱柏宏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