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4號上訴人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老虎科技有限公司因95年度智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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