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915號、98年度執助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以96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95年度偵字第24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6年5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5月13日復故意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顯然緩刑之宣告對其難收矯治之效,故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