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訴請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有關確認繼承權存否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司法院76年4月8日廳民一字第1995號及最高法院75年10月28日第二十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1,724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