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宗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宗銘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10年3月29日7時45分許,行經新竹縣○○市○○路0000號處,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撞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陳霓慧 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陳霓慧因此受有右後頭部鈍挫傷及暈眩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陳霓慧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