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彭義常
陳春桃 彭義煥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弄00
陳春櫻 彭春華 陳義鈞 彭春玲 被告 金恩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筠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