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債權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權人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安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例如保全、管理契約影本等)。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請求應分別表
列)(聲請人主張之法院訴訟費用、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益補償、向政府機關申請佐證資料費用部分之請求,查督促程序僅為形式審查,上開費用項目,核非屬程序必要費用之請求依法不合)。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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