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8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857號
原   告 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子陽
訴訟代理人  陳樂明
被   告  楊樹成
訴訟代理人  黃粵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11點17分25
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進入
原告社區內之停車場,因地下室停車場入口鐵捲門(下稱系
爭鐵門)設定於刷卡啟動後上昇10餘秒即會自動落下,被告
於11時17分36秒刷卡後在刷卡機前遲延10餘秒,至48秒始通
過刷卡機柵欄,因被告遲延時間過長,導致系爭鐵門自動落
下遭系爭車輛撞擊,造成系爭鐵門受損,經原告修復支付新
臺幣(下同)10,500元,依法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款項一
節,業據提出現場錄影光碟截圖、廠商報價單及3月15日、4
月12日管理委員會例行會議會議記錄等件為證。被告固不爭
執系爭鐵門係遭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撞擊受損,惟就原告賠償
之請求,另以:由原告所提供之現場影像可以得知:被告駕
駛系爭車輛到達系爭鐵門前,系爭鐵門突然下降,係系爭鐵
門撞到系爭車輛,故系爭事故發生並非被告過失云云置辯,
則本件兩造間有爭執,應予以審究者,在於:由原告所為之
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存在?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至原告社區地下停車場,因被告刷卡完
畢後在刷卡機前刷卡後滯留時間過久未馬上通過系爭鐵門,
系爭鐵門因逾等候時間而自動落下,被告未注意上情致系爭
車輛撞擊系爭鐵門,系爭鐵門因而受損,可見被告對於系爭
鐵門受損應負賠償責任一節,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自應就此負舉證之責。經查,被告經常駕駛系爭車輛
進出原告社區之停車場,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參見本院107
年12月18日及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原告社區於
105年5月13日之管理委員會決議停車場車道重新設置,並於
105年7月6日公告完成車道管制系統更新,有原告提出之會
議紀錄及公告可參,被告亦不否認其真正,則自105年7月6
日迄本件損害發生之107年3月7日,已有1年8個月之時間,
就「系爭鐵門設有等候時間」之情節,被告實難諉為不知。
再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原告提出停
車場出入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檔案名稱CH00-0000-00-00
-00-00結果為:「被告於畫面顯示時間11點17分36秒刷卡,
鐵門於同時間一併開啟,被告車輛於畫面顯示時間11點17分
49秒才自刷卡機駛離至地下停車場鐵門並於畫面顯示時間11
點17分57秒撞上系爭鐵門。」一節(參見當日言詞辯論筆錄
),此為兩造所不爭,足認被告自刷卡機刷卡後並未即時通
過,停留時間長達13秒,且於進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之際
,亦未注意留意系爭鐵門已逾等候時間而落下,則被告對於
系爭鐵門之受損有重大過失至明。被告上開辯解,實與常理
有違,無可採信。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
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本
件系爭鐵門係因被告之重大過失而損壞,致原告受有支出
10,500元修復費用之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有賠償責
任。而系爭鐵門修復內容為底支及門板各1支更新,亦有估
價單可佐,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衡情並未增加系爭鐵門之壽
命與效能,應無折舊之必要。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500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100,00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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