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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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黃國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慧淳 、 楊寶蓮 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二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二、相對人張慧淳、楊寶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三、宜載明聲請人及相對人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