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熊家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行提出最新○○○鎮○○段606-78、606-949、000-0000、000-0000等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1557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到院,並請兩造訴訟代理人於開庭時各自提出陳述狀及答辯狀到院。又兩造本人應親自到庭就再行調查之處提出說明,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