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2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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