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複代理人己○○被告戊○○
丁○○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