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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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58號原告洲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具狀陳稱系爭工程之保險公司於95年3月29日勘查時,確已認定原告請求之範圍為承保事故範圍,本院認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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