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判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判字第6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甲○○被告 劉耘綪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7年度上聲議字第416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核與上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
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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