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34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意旨復不能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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