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告財團法人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鄭逢時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蒼卿 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 李威毅 、 李靜宜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威毅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李靜宜為00年0月00日生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李威毅、李靜宜顯係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之人,有訴訟能力之欠缺,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依上開規定,其等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惟原告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李威毅、李靜宜之法定代理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李威毅、李靜宜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