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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