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學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移除網頁資料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上訴聲明第3項及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壹拾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