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 陳尚青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63號中華民國
101年3月5日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偵字第4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陳尚青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實無力負擔得易科罰金之金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68條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斟酌被告所為敗壞善良風俗及其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即上訴人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已臻妥適,被告上訴徒以其無力繳納得易科之金額云云,自無理由。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尚有近80老父待養,亦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其經原審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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