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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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文祥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裁定甲○○部分業於97年2月15日宣示,乙○○部分業於97年3月14日宣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趙文卿
法官洪慕芳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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