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玉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8日下午3時整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