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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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3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廷豐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陸萬貳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佰肆拾陸萬貳仟捌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分別於同表所載時間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
款不足,遭退票而未獲付款,且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上開票款
,爰依系爭支票之票款給付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是伊簽發予菁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菁
麟公司),以預付菁麟公司布匹貨款,菁麟公司卻未交付,
亦未返還系爭支票,伊並未簽發系爭支票予原告,原告未依
正常交易以惡意方式,且無對價取得票據,自不得享有票據
權利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於系爭支票確係其所簽發之事實並
不否認,僅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
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
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
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14條亦有明
定。故票據行為乃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
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
惡意或詐欺,或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時,應由該
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85
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本件被告既抗
辯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係出於惡意,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
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二)查被告抗辯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且無相當對價云云
,並以證人即菁麟公司負責人甲○○證詞為據。證人於本
院審理中結稱:「被告預付貨款而簽發系爭支票,但沒有
依約將布匹交給被告,菁麟公司拿系爭支票向原告票貼,
貼現金額不清楚,並沒有向原告說明系爭支票來源,也沒
有說明不交貨物的意思,原告也不知道菁麟公司是否將貨
物交給被告」等語,則原告因對菁麟公司進行授信票貼放
款,取得系爭支票,自非以不相當對價取得,另原告就被
告與菁麟公司間之買賣交易關係並不知情,亦非以惡意取
得票據,揆諸前揭意旨,本得向發票人即被告行使票款請
求權,被告既未舉證原告以不相當對價及基於惡意取得票
據,自不得以其與執票人前手即菁麟公司間之布匹貨物買
賣契約原因關係,資以對抗執票人即原告,是以,被告仍
須負票據文義責任,縱兩造非直接前後手關係,亦不得抗
辯免除票據債務,其以上詞置辯拒絕給付系爭票款,不足
為採。
四、末按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
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之
案件,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得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劉飛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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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廷豐紡織有限公司│
│付款人: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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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即│金額│票據號碼│
│號││提示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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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11月8日│96年11月8日│3,462,800元│X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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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年1月3日│97年1月3日│1,666,670元│X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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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年1月16日│97年1月16日│1,912,000元│X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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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年1月17日│97年1月17日│2,421,330元│X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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