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7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