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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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惠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3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靜怡┌─────────────────────────────────────┐│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灣中小企│臺灣中小企│98年9月29日│80,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業銀行五股│││││││有限公司五│分行│││││││股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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