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366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1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期滿,於民國98年3月1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或持有,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5月5日11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5月
5日10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巷4之6號住處內,在其房內衣櫥裡扣得與本案無關之注射針筒1支、塑膠軟管1條,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在上揭時、地,以上述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25至26頁),被告對於警方在99年5月5日11時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由警方提供乾淨空瓶予被告親自排放尿液並簽封之過程,亦不爭執(見警卷第6頁),並有自願採尿同意書1紙附卷為憑(見警卷第13頁);被告尿液送驗結果,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9年5月21日報告編號KH/201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深水派出所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尿液代號:岡990162)各1紙在卷為證(見警卷第14頁、偵查卷第3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1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期滿,於98年3月1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
四、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猶未戒除施用毒品惡習,惟係戕害自身健康,且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及塑膠軟管1條,被告於警詢時雖均為伊所有云云(見警卷第4頁),惟其於本院改稱:
該針筒、塑膠軟管係伊朋友 葉國榮 放置在伊處忘記丟掉,非伊所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4、25頁),已否認為其所有,且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證明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