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七六號
聲請人 劉威德 即北方企業社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吉辰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參│JC四五七四四四│││││行││元│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