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深勝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爾後依使用情形,多退少補)。又聲請人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繳納更生程序費用,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聲請人民國(下同)102年7月22日陳報狀稱:聲請人無任何人壽保單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於陳報後,旋於102年7月28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1筆人壽保險,保額新臺幣50萬元。該保險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聲請人不願解約,則應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現金,加入更生方案為清償(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更生之聲請。若自行撤回即毋庸繳納上述更生程序費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