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486號聲請人 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 宗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 劉宗仁 與發票人宗仁是否為同一人?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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