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
黃莉婷 相對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